警惕網購優惠陷阱:遭遇消費坑人事 法官析案來支招

  花錢買葯是假的、買來的飲品很劣質;網店買東西,“說好”的返現和贈品卻不能如實兌現;辦理了影樓會員卡交了預付款,遭遇停業服務中止……作為消費者,如果您遇到這些鬧心事,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遼寧法官精心梳理了生活中常見的幾類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和您聊聊一些坑人的消費陷阱,教您如何依法維權。

  售假售劣擔責賠錢

  被告人高某明知“骨痛寧膠囊”是假藥,為了謀利,卻還在自家商店裡賣出100多瓶。經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膠囊根本不含所標明的人蔘、血蠍、全蠍、白花蛇、曼陀羅、透骨草、土元等有效成分,會貽誤診治。

  2019年9月,遼寧省建昌縣法院認定被告人高某犯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法官提示,發現自己購買的藥品是假藥,應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並保存好相關證據,依法追償損失,助力嚴懲犯罪行為,積極捍衛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除了假藥,偽劣商品也坑人。2018年10月,孫某某花3000元從遼寧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一款固體飲品,產品外包裝上記載的生產商卻在工商登記檔案里查詢不到。孫某某認為該產品屬於假冒偽劣商品,某合源生物公司便退還孫某某3000元貨款,但拒絕孫某某提出的賠償要求。

  孫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3萬元。瀋陽市於洪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按照十倍價款賠償孫某某3萬元。法官分析指出,產品標識是消費者選擇和判斷是否進行產品消費的重要信息來源。消費者根據銷售者提供的產品標識,對案涉商品的來源形成特定的認識,銷售者有義務保證其銷售的產品標識真實性。此案中,某合源生物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標註的生產企業並不存在,其主張案涉食品包裝上的標註屬於印刷錯誤,但其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證明力不足,故應認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價款10倍的賠償。

  法官提醒,如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可直接向銷售者申請賠償。銷售者負有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於增加產品責任主體,從而有利於消費者請求權的實現,而非為免除銷售者的責任。無論銷售者能否指明生產者,均不能免除其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如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警惕網購優惠陷阱

  網購,已成為當下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能高效便捷購物,有時還能享受各種優惠,但也不乏有陷阱。

  2018年4月2日,原告王某某通過某公司官網網上商城的“0元購”活動消費6897元,並於2018年6月15日收到上述商品,但活動方卻以“兌換積分”等後續的“單方聲明”將承諾的“返現”變相為只能在被告的官方商城中購買商品,無法作為現金使用。就此,王某某提起訴訟。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返還原告王某某購物款6897元,同時支付20691元賠償金。

  法官說,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被告某公司發布“0元購”廣告后,未能按照約定進行“返現”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事後的“單方聲明”,不是消費者為虛假銷售買單的理由,也不具備法律效力,遇到這種情況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與王某某遭遇的不能返現不同,張某因沒有收到商家承諾的中獎產品而向法院起訴。

  2018年12月12日,鮑某在某寶上開設的服裝店開展“禮遇雙十二”活動,雙十二當天訂單支付金額最高者,送市場價格9599元手機一台。張某當日消費10531.97元,鮑某公布的獲獎名單第一名訂單金額卻僅為200多元。經張某與鮑某確認,鮑某認可張某為中獎人,其對外公布名單有誤,但張某一直未收到中獎產品。經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調解,張某與鮑某達成和解協議,鮑某一次性支付張某6500元現金。

  就此案,法官分析稱,鮑某在其經營店鋪首頁以明顯、醒目的方式發布有獎銷售信息,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不特定要約行為。在活動當日,其店鋪購買貨物的任何人,均與其建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同時建立有獎銷售法律關係,鮑某應依據其約定履行義務。法官提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銷售者發布的銷售信息,符合不特定要約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履行約定。

  停業預付款咋處置

  辦理健身、美容、攝影等會員卡繳納了預付款,卻遭遇商家停業。鞍山市的消費者就遇到了這種倒霉事。500多名消費者在鞍山市某攝影會所辦理了會員卡,交付了預付款,但會所停業了,而且是在未事先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無故停業,導致消費者拍攝的照片沒有取到。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攝影會所承擔違約責任,返還消費者照片、退還預付款及產生利息。法官介紹,消費者與某攝影會所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某攝影會所擅自停業,無法向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屬違約行為。如您遇到此種情況,有權追究商家服務中止行為。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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