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 鄭鐵峰)3月12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二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浙江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對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及省市場監管局的工作要求,迅速行動,重拳出擊,依法嚴肅查處違法廣告案件。3月份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每日監測範圍進行調整,傳統媒體從原來的295家增加到426家,重點網站100家,初查研判后第一時間將監測發現的與疫情相關涉嫌違法廣告線索派發屬地調查處理,責令網絡平台迅速斷開商品或服務鏈接,從快從嚴從重打擊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布違法廣告行為。截至目前,已派發16批次290條線索。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聚焦疫情防控用品、野生動物交易等重點,堅持從快從嚴從重處置。此次通過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希望廣大經營者以此為戒,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履行好社會責任。

  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責任制止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運營的互聯網平台,在疫情期間出現含有“抗病毒、減少疾病、抗病毒地膠1小時內對H1N1病毒滅活99.8%以上,對H7N9病毒滅活99.9999%以上”等內容的違法廣告。當事人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於明顯違法廣告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管理,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2020年2月17日,依據《廣告法》第六十四條相關規定,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5萬元。

  杭州市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含有“益君康®復方嗜酸乳桿菌片助力新冠狀病毒防治,和您一起守護家人健康”等內容廣告。該商品為非處方葯藥品,未經藥品廣告審查。核算廣告費用72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2020年2月17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16萬元。

  寧波海曙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發布藥品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未經廣告審查且無依據證明的情況下,在店門口張貼海報,發布含有“新型冠狀病毒 醫護人員都已全副武裝了 你還不趕緊守護起來 VC+板藍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強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預防大於治療”等內容的廣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2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萬元。

  衢州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廣告,廣告含有“春節期間,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預防新型冠狀病毒,家中請備:復方牛黃消炎膠囊板藍根顆粒 防護口罩”“預防新型冠狀病毒 復方牛黃消炎膠囊”、“預防流感病毒 牛黃消炎膠囊”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寧波某貿易有限公司發布普通口罩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網店上發布含有“一次性平面口罩醫用級品質 強力過濾 親膚材質 ”等內容的銷售普通口罩廣告。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2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4萬元。

  寧波海曙區童某龍發布眼罩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含有“可視化具有護目鏡特點,全覆蓋眼眶40-45度恆溫熱敷可以隔離並讓冠狀病毒凋亡。病理學研究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耐低溫,在攝氏20度以上沒多長時間就死亡了”等內容的眼罩產品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3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萬元。

  浙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布消毒液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網店發布含有“84消毒液殺菌率>99.99%”、“有效殺滅新型冠狀病毒、手足口病毒、H1N1流感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常見病毒”等內容的3款消毒液產品廣告。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3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1萬元。

  杭州市某傳媒有限公司涉嫌發布消毒劑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含有“推薦一款食品級的消毒神物:澳綠寶消毒劑。其主要成分就是二氧化氯,能殺滅99.9%的細菌、病毒。上海的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教育局這些官方單位,都在用它消毒”“抗擊新型冠狀病毒多家疫區醫院指定採購”等內容的軟文廣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杭州市濱江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嘉善縣某商店涉嫌發布普通食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銷售“多肽輔食營養素”“勉益盾多維寡糖+針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櫻桃營養素固體飲料”“梨娃梨膏”等普通食品,在其營業場所貨架上張貼宣傳牌,含有“抗流感必備套裝”“主治:小兒早咳、晚咳、夜咳、咳喘、咳痰、上火、便秘”,產品上有宣傳手冊,其中有“梨娃梨膏的功效:清熱化痰止咳潤肺 清火降火”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嘉善縣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諸暨市某电子技術有限公司發布普通食品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受他人委託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題為《這些天,諸暨人都在家裡吃這個!要火了》的軟文廣告,廣告含有“新型冠狀病疫情期間……燕窩能夠提高人體免疫力,兒童使用燕窩也能增強體質、增加抵抗力,預防疾病的侵襲”等內容及銷售方式。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核算廣告費用1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2020年2月25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0.6萬元。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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