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SAT考試團出境 消費者沒有合同維權難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薛慶元)隨着教育國際化水平的不斷髮展,出國留學尤其是低齡出國留學日漸常態化。SAT考試,又稱美國高考,是申請知名美國高校的敲門磚,參與考試的孩子基本處於未成年或剛成年的階段。前不久,一名南京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了她的孩子參與南京市鑫翼龍旅遊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翼龍)組織的新加坡SAT考團過程中的不愉快經歷。對此,記者展開了深入調查。

  投訴

  沒有合同難維權

  10月14日,投訴人K女士向記者表示,今年7月底,通過兒子同學介紹,她幫助兒子報名了鑫翼龍組織的三晚四天新加坡SAT考團,出行時間為10月3日到10月6日。報名時,她特別留意了一下住宿環境。宣傳頁上,該公司承諾入住四星級酒店,客房圖片上显示有現代化裝飾和落地窗,可欣賞美景。

  然而,抵達新加坡當晚,兒子實際入住的客房卻是一間沒有窗戶、密不透風的小黑屋,空間狹小、室內噪音很大。連續三個晚上睡眠不佳,導致兒子身體不適,進而影響考試正常發揮。

  K女士表示,孩子回國后,情緒非常低落。在她的再三追問下,兒子才說明了真相。了解到這一情況,K女士當即要求鑫翼龍公司負責人作出解釋,並賠償相應損失。然而,鑫翼龍公司負責人卻表示,酒店事務由中國國旅(江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負責,僅同意在機票方面做出讓步。

  宣傳單上寫的考試團是南京鑫翼龍組織,為什麼酒店與機票由不同的公司負責呢? K女士表示,當初報名時是通過微信轉賬直接支付了9850元團費給南京鑫翼龍負責人的個人賬戶,沒有開具發票,導致她並不清楚本次委託出境的主體單位。

  此外,K女士分別在9月23日和29日兩次索要合同,也沒有拿到約定出境時權利與義務的合同。

  調查

  隱匿合作簡流程

  10月21日,記者對此事展開進一步調查。調查過程中,南京鑫翼龍負責人向記者出具了一份團隊出境旅遊合同。該合同显示,鑫翼龍負責人以旅遊者代表的身份與中國國旅(江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署了合作合同,國旅方“只負責往返接送考”,並載明需要一份外出家長同意函簽字。鑫翼龍負責人表示,國旅方負責的是訂酒店和往返接送考,酒店確實存在噪音,具體事宜需要和國旅方溝通。

  隨後,記者又再次聯繫K女士得知,報名考試團時,她從未與鑫翼龍負責人見過面,更未簽署出行合同與家長同意函。她絲毫不知道鑫翼龍與國旅方合作合同的存在,更不知曉她在鑫翼龍報名的考試團為何變成了由國旅領隊帶團。對於酒店問題,她也是一直聯絡鑫翼龍負責人,並未與國旅方有任何接觸。

  記者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查詢得知,南京市鑫翼龍旅遊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中並沒有出境旅遊業務。

  在鑫翼龍提供的材料中,其聲稱自己是政府採購機票指定一級代理商,集聚一些出國留學的生源。鑫翼龍相關負責人表示,面對有需求的客戶,鑫翼龍選擇了與國旅方合作,因為經驗不足和疏忽,並未與考生簽訂單獨的出行合同。

  調查中,鑫翼龍負責人還表示,國旅相關負責人曾要求其與家長簽署电子合同。然而,事實上,直到行程結束,也沒有與消費者簽署合同。至於發票問題,負責人解釋說,承諾過在行程結束後由江蘇國旅開具發票給有需要的旅客。

  11月21日,記者聯繫上國旅企管部一名朱姓負責人,她認可了合同的真實性,並在內部查證后告訴記者,本次鑫翼龍作為單位團體客戶與國旅方合作,公司就與其簽訂合同並要求其加蓋公章。國旅方與消費者沒有直接聯繫,因此不會與消費者簽合同。至於鑫翼龍與消費者如何約定簽合同,國旅方並不知曉。合同中第27條註明的“外出家長同意函簽字”附件,為鑫翼龍方填寫,國旅方被告知公司會與家長簽,然而為何沒有實現,國旅方不知道。

  至於開發票問題,因國旅是與鑫翼龍合作,發票只會開給鑫翼龍。如果消費者有開票需求,需聯絡鑫翼龍公司,可被作為特殊需求開具。如果消費者直接參與國旅的自組團,國旅會簽署合同並開具發票。

  截至發稿前,K女士已與鑫翼龍公司達成和解。有關人士提醒廣大消費者:目前未成年人因種種原因出境的頻率越來越高,人數越來越多。為簡化流程,不少學校、培訓班的老師直接帶領數十位未成年人出境,由此產生的安全問題不容小覷,部分機構甚至發生過意外事件。然而,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目前對該類出行的監管不到位,一位成年人可以攜帶多少名未成年人出境並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在境外的合法權利;同時,消費者也應尋找正規旅行社,主動要求籤署合同、開具發票,並留存消費記錄,以便用法律武器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觀點

  操作違反多款法律法規

  針對上述投訴的相關問題,記者諮詢了業內有關人士和相關律師。

  業內人士認為,《旅行社條例》第6章第55條規定,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應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南京鑫翼龍的種種做法,明顯違反了這一規定。它在沒有獲取出境遊資質的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招攬遊客,涉嫌虛假宣傳和超範圍經營。此外,它未經消費者同意,和國旅簽署合作協議,並把60個人的考試團交給國旅領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煒衡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陳明律師表示,《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章第1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服務單據。不論鑫翼龍方與國旅方如何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消費者都有權利拿到屬於自己的合同,用以維護自己在境外的合法權益。

  江蘇德序律師事務所王東律師表示,《廣告法》第1章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旅遊經營者沒有出境遊資質,以公司名義招生,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涉嫌虛假廣告。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薛慶元)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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