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聯合貸”釋放監管信號 不得新增違規合作項目

3月8日消息,繼2018年4月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近期,上海對“聯合貸”業務釋放了監管信號。

接近監管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近期,上海監管注意到,部分銀行等機構為互聯網平台提供資金、批量放貸,違規開展“聯合貸”業務,且在全國範圍內已有擴散態勢。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稱,尚未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在監管規則沒有明確之前不得新開展此類業務,已經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不得新增合作項目,並逐步壓縮存量業務規模。尤其是對於缺乏自主風控模型、沒有實質性授信審批能力、借款用途難以實際控制的業務要堅決清零。

2018年4月,《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發。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各機構要嚴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開展業務。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下一步,應該會清理整頓違規開展的“聯合貸”業務。

“更多理解為釋放監管信號,防範風險。要堅守信貸業務基本原則,嚴禁核心業務外包,這也是監管一貫思路。主要是中小銀行總行在做這塊業務,由於屬地監管原則,只能管住本地銀行。”一家城商行人士認為。

此外,針對高風險網貸機構,要嚴格執行“四不準”要求,即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機構融資、不準為網貸機構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機構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這也是“175號文”中的要求。

關於助貸、聯合貸業務,目前還沒有成型的監管體系。

2017年12月,監管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首次規範“助貸”業務。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2018年4月,上海監管下發《關於規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2019年1月,浙江監管下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記者查閱后發現,這份文件的監管內容比較具體詳細。此外,浙江監管強調,轄內城商行、民營銀行法人原則上只能經營本行有分支機構的地域的客戶,轄內城商行分行原則上只能經營省內的客戶。

1月14日,銀保監會出台《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強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要求農商行嚴格審慎開展綜合化和跨區域經營,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

這表明,監管正在逐步收緊中小銀行通過互聯網機構開展異地放款業務。

3月1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報道,近期,銀保監會收到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來函,提請銀保監會在日常監管中關注互聯網機構為銀行、信託、保險等持牌機構提供引流、營銷宣傳等服務的合法合規性,並提供了部分從事此類業務的互聯網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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