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停業要注意甚麼?
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
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 許可證、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 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 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 利息計算方式。
五、 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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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
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 許可證、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 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 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 利息計算方式。
五、 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