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二手商品再賣出也要納稅 國稅局說超過8萬元額度須課稅

收購

近年來,不少賣家會在拍賣網站上收購二手商品,其中以傢具、金飾、洋酒、3C產品類居多,並在便宜收購後再予以賣出。不過,若是以收購再賣出方式賺取利潤,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行為本質上仍為「營業行為」,因此仍須被課徵營業稅;至於純粹販賣自行使用過的二手書或商品等,則因為「非營利目的之營業行為」,因此不須報繳營業稅。

不少網路拍賣達人利用蝦皮、露天等拍賣平台,先收購單一物品,再因應其市價賣出,可說是現代版的「價格鑑定師」,甚至有未成年的學生達人靠著販賣二手3C年收入達上百萬元,但也被國稅局盯上、收到補稅單。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站賣家專門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賺取利潤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若每月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則該納稅義務人,也就是網路賣家,應自行向居住地或戶籍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不過,國稅局人員指出,自行販賣使用過的二手商品,通常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因為是「自行使用後才販賣」,而非單純以「營業行為的販賣」;對此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其營業人才可認定為營業行為,若是純粹自用後再做販賣並非營業,「自然是不會有營業稅問題。」

參考資料: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105/1086666.htm

收購二手商品再賣出也要納稅 國稅局說超過8萬元額度須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