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拍下來的交通違法行為將可異地處理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劉奕湛)記者14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這項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同時,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同時,為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範群眾舉報的範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執行。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對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範,並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實施,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該規定的實施,對規範公安交管部門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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