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地區聯合公布12起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劉浩)為增強廣大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引導消費者樹立依法維權觀念,3月20日,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發布12起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包括上海晶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權案、寧波奉化查處早產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年糕案、宣城市康福滋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等。

  案例一:上海晶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權案

  案情簡介:2019年7月13日,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潘女士的舉報,反映其個人身份信息被上海晶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盜用,用於海淘奶粉的清關,致其海關跨境电子商務額度受損。經查,當事人上海晶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公司網站聯洋網從事跨境電商業務,潘女士為該網站註冊用戶,註冊時曾留下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2019年6月4日,當事人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使用潘女士個人信息用於他人海淘物品清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近年來,隨着电子商務的發展以及跨境消費便利性增加,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海淘”消費。根據相關政策,個人跨境电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單次交易額和年度額度均有限值,超過額度將受到限制。“海淘”消費者往往不會未達到年度限額,本案中網絡平台正是利用這一點,企圖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使用消費者信息,盜用額度。廣大消費者在跨境消費時,要謹慎留下個人重要信息,盡量選擇可信度高、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跨境電商平台,遇到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二:上海賢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奶茶門店現制現售並宣稱“無糖”的多個奶茶產品進行現場抽樣後送檢。檢驗報告显示,送檢產品的總糖含量均在3.6g/100g-6.1g/100g 之間,與宣稱的“無糖”不符。當事人未能真實全面地告知消費者飲品中的糖分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不另外加糖不等於無糖,聲稱無糖實則含糖的飲料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也無法滿足消費者的健康需求。本案中監管部門通過送檢還原了商品的真實情況,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監管部門在查處的同時,也指導相關經營者將“無糖”表述進行了妥善修正,規範了行業經營行為。

  案例三: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違法口罩案

  案情簡介:2020年2月15日晚,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接相關線索,反映位於上海市嘉定區豐華公路某公司內存在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該局會同公安部門連夜對上述經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用於對外銷售的一次性口罩產品共計5個品類20餘箱,所有產品均無合格證、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無生產日期,且當事人現場均無法提供相關合法購進憑證。同時,在該處還查獲一個無證罐裝酒精的地下窩點,現場貯存大量已分裝完畢的無標識的消毒酒精共200箱,約1萬餘瓶,用於罐裝酒精的設備2台、用於罐裝酒精的空瓶5000個、自製的使用他人生產許可證的標籤數箱。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於當日對上述涉案物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后經執法人員排查,最終鎖定向當事人提供貨源的上游供應商尚某。2月24日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與公安部門再次赴嘉定,抓獲犯罪嫌疑人尚某,並在現場查獲無中文標識的3M口罩3000餘只。

  當事人銷售無合格證、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無生產日期的產品等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件移送給公安部門,目前尚某已被公安部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點評:在疫情當前的特殊時期,口罩和消毒酒精都是疫情防控的必需用品,關係到所有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也影響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成效。疫情發生以來,執法部門持續有力打擊涉及疫情關鍵性物資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個別不法分子仍心存僥倖,鋌而走險。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與公安等部門密切協作,對此類違法行為堅決零容忍、嚴打擊。

  案例四:常熟市某房產經紀公司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案情簡介:2019年7月11日,江蘇省常熟市市場監督管局根據舉報,對常熟市某房產經紀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房產經紀公司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收集常熟地區各個樓盤的業主信息共計640025條,從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6日共呼叫了103177個上述信息中的電話號碼。

  該公司在2019年3月28日已經因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被常熟市市場監管局處以10萬元罰款,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又再次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且情節嚴重。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本案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兩個特點:一是當事人違法收集的信息幾乎涵蓋常熟市全市範圍內各個在建和建成小區的業主的個人信息,達到64餘萬條,數量大,範圍廣;二是當事人通過智能電話外呼系統進行撥號推銷,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上述消費者信息,高效達到其商業目的。常熟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對此類型案件的查處,既保障了廣大消費者的個人權益不受侵害,又維護了市場經濟有序、健康、良性發展。

  案例五:泰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非醫用防護服冒充醫用防護服案

  案情簡介:2020年2月13日,江蘇省泰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某公司舉報,稱其購買並捐贈給浙江、江西等地醫院的醫用防護服存在質量問題,隨即對該批防護服供銷渠道展開調查,並對防護服抽樣檢驗。經查,舉報人有捐贈防護服的意向,向涉案當事人戴某求購醫用防護服后,戴某從常某處購入1700件畜牧業用防護服(購入價100元/件,貨值17萬元),並偽造了正規醫用防護服出廠檢驗報告,將該批畜牧業防護服宣稱為醫用防護服出售給舉報人(銷售價210元/件,總額35.7萬元,獲利18.7萬元),並由舉報人捐贈給醫院使用。因戴某的行為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現已偵查終結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目前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

  點評:此案發生在疫情防控緊要關頭,舉報人購入的防護服都是捐贈於浙江、江西等地防疫一線醫院使用,如果一線醫護人員使用該批不合格防護服,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容易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

  泰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案件調查初期,及時邀請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召開了案件三方聯席會議,就檢測依據、案件定性、兩法銜接等內容進行了深入磋商,為案件調查、偵破、提訴開闢快速通道,24小時基本查清違法事實、3天內偵查完結,5天完成審查起訴。此案的成功查辦,既嚴厲打擊了違法犯罪行為,又及時追回了不合格防護服,防止對一線醫護人員造成危害。

  案例六: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利用虛假“有獎銷售”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2019年6月12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反映當事人利用員工口頭宣傳在淮安某商業有限公司購物的消費者,可憑購物小票,至當事人的櫃檯處參與抽獎。當事人使用的抽獎劵為刮開式,抽獎結果為“謝謝惠顧”“2000”兩種。消費者可憑抽獎結果為“2000”的抽獎劵,以低於標價2000元的價格,購買當事人店內的任意珠寶首飾。

  經調查,當事人利用虛假的“有獎銷售”侵犯消費者權益。截至案發,當事人利用上述方式共計售出珠寶首飾14件,貨值金額11950元,違法所得98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當事人利用虛假的“有獎銷售”誘導消費者高價購買其低成本商品,以謀取利益,其情節較重。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以下處罰:罰款1.9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9800元。

  點評:不法商家往往會利用消費者“佔便宜”的心理,通過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心理暗示等,讓消費者一步步掉進消費陷阱,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面對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時,要冷靜分析,查看商家有無公示抽獎規則,查驗商家的抽獎方式是否真實具有隨機性。在消費時要及時索要購物憑證,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通過相關渠道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案例七:寧波奉化查處“早產”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年糕案

  案情簡介:2019年5月28日,浙江省寧波奉化區市場監管局對奉化某年糕廠生產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在原料倉庫中發現有30袋已拆封並使用完的脫氫乙酸鈉包裝袋,15袋未拆封的脫氫乙酸鈉包裝袋,在成品倉庫中發現大量標稱生產日期分別為2019年5月29日和2019年6月3日“早產”的水磨年糕。

  經查,2019年3月,奉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產的水磨年糕進行抽檢,發現其在年糕工藝流程的大米浸水環節中添加脫氫乙酸鈉,當事人已生產製成真空包裝年糕20656袋。5月28日,該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其成品倉庫內發現分別標註“20190529”和“20190603”生產日期的水磨年糕共計19656袋,經檢測,發現存在添加脫氫乙酸鈉,年糕貨值31484元,其中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年糕貨值29484元。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行為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奉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該年糕廠生產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和生產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處以50.1萬元的罰款。

  點評:本案中的生產者標註虛假生產日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造成嚴重的隱患,危害巨大。食品安全事關生命安危,必須從嚴監管,從重處罰。

  案例八:紹興越城查處14噸偽劣“五常大米”案

  案情簡介: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紹興袍江某倉庫內發現大量印有“五常大米稻花香”等字樣的各種包裝袋、加工設備、已包裝好的大米、已裝好未封口的大米以及過期大米等物品。該局對現場約45噸“可疑大米”、幾千餘只包裝袋、十餘台機器等進行了查封扣押,並對倉庫內及銷售單位共18批次大米進行抽檢。

  經查,當事人紹興市某糧食公司,從黑龍江農戶收購稻穀,委託五常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加工成大米包裝出廠,但當事人不具備生產、分裝大米的資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間,當事人自行購進碾米粉碎組合機、日期打碼機、槍式封包機、分裝機等設備及多款包裝袋,雇傭他人將發暗發黃的米打磨后和新米1:1進行混合重新包裝成2.5kg五常大米稻花香以及1kg五常大米稻花香,灌裝成小包裝並重新標註生產日期,共計涉案大米14噸。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浙江省食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第一條規定,越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非法經營的大米以及生產經營設備,並處以65萬元的罰款。

  點評:本案中經營者不但沒有依法取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而且在生產過程中摻假摻雜,以次充好,利用五常大米的良好聲譽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購買時要認清“中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統一標誌,謹防上當。

  案例九:金華查獲涉案2000萬有毒有害的“悍馬糖”案

  案情簡介:2019年2月底,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發現有人通過微信、淘寶等手段銷售一款聲稱來自馬來西亞的進口糖果(名為“悍馬糖”),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經過排查,鎖定深圳及金華兩家淘寶網店銷售的“悍馬糖”產品,並把在售的5種“悍馬糖”產品送檢。經檢驗,確定含有他達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達拉非的西藥成分,為有毒有害食品。

  因案情涉嫌違法犯罪,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隨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移交公安機關查辦。經公安偵查發現,以深圳彭某翔為主共四個層級的犯罪網絡浮出水面。2019年10月,金華市公安局聯合金華市市場監管局分別在廣州、深圳、東莞、揭陽、蘇州等地開展集中統一收網行動,共依法刑拘10人,搗毀生產、銷售窩點6處,現場查獲10個品種共計200餘箱,總計非法添加藥物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糖果類)超2噸。經查,2010年以來,彭某翔等人向上家匡某採購“悍馬糖”,並通過淘寶、微信等網絡,將“悍馬糖”非法銷往浙江、江蘇、福建、上海、北京等20餘省市,總涉案金額達2000餘萬元。

  點評: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密切協同,聯合辦案,一舉抓獲組織嚴密的違法團伙,強力震懾了不法分子。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消費者,購買保健食品要認準藍色草帽標誌和批准文號,要到正規商家購買,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可輕信“療效”。

  案例十:宣城市康福滋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安徽省宣城市康福滋源商貿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以來,通過贈送雞蛋、麻油等小件生活用品吸引中老年群體組織健康講座,宣傳推介其經營的“膠原蛋白壓片糖果”“氨基葡萄糖片”等普通食品,採取刻意隱瞞、混淆等手段,拼接、偽造、編輯所售產品具有治療疾病及提高生理機能等功效,藉機高價兜售。安徽省宣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70餘名中老年消費者正在參加健康講座和產品宣傳。2019年2月18日,宣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罰款12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

  點評:當事人為提高產品銷售量,通過對產品功效的虛假誇大宣傳和概念混淆,把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宣傳具有治療疾病及提高生理機能等功效,誘導欺騙中老年人群購買與實際價值並不相符的產品。中老年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要注意不輕信宣傳功效,不輕信和購買宣稱具有治療或者輔助治療作用的保健品,身體健康出現狀況應及時就醫,以免耽誤治療。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清、認準產品包裝上的保健食品標誌及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依據其功能和適宜人群科學選用並按標籤、說明書的要求食用,要索取並保留好相關票據和憑證。

  案例十一:天長市餓了么外賣服務站利用技術等手段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介:2019年5月5日,安徽省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天長市餓了么外賣服務站進行檢查。經查,自2018年上半年始,當事人通過降低服務費、降低配送費等方式,要求商家只能選擇“餓了么”一個平台進行網絡銷售。對個別不配合的商家,當事人在無充分事實認定的情況下,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為由,擅自將商家強制下線。當事人利用技術等手段限制交易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2019年9月10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罰款10萬元。

  點評:近年來,隨着外賣行業的蓬勃發展,讓消費者享受到便利快捷的生活,也給不少餐飲商家與“騎手”帶來了商機。本案中的當事人利用技術等手段,限制商家“二選一”站隊。當事人的行為不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公平的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平台企業應該通過提高自身服務質量來進行良性競爭,贏得更多消費者的信任。

  案例十二: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無合格證明醫用口罩案

  案情簡介:2020年2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對當事人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調取當事人入庫、出庫記錄,查實當事人從王某購進1500袋“飄安”醫用口罩。王某未向當事人提供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口罩產品檢驗報告或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編造安徽木泉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供貨商。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其責令改正,沒收394袋口罩,罰款29.85萬元。

  點評:一次性醫用口罩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營醫療器械的企業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銷售,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虛構供應商,構成了銷售無合格證明醫用口罩的違法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消費者對於口罩的需求激增,經營環節各類違法行為也逐漸增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檢查和執法力度,從嚴從重從快查處疫情防控期間違法案件,保護人民群眾消費安全。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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