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制售偽劣消毒液案當庭宣判

  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張恆)“大連王某忍、李某玉用自來水勾兌84消毒液,並與王某超一起對外銷售。”2月28日上午,遼寧省大連開發區人民法院採取全程無接觸遠程庭審模式,公開審理疫情防控期間3人制售偽劣消毒液案件,併當庭宣判,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月底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市場對84消毒液的需求激增。被告人王某忍想到可以購入成品84消毒液,用自來水進行勾兌后,分裝成小瓶對外出售獲利。自2月2日至2月9日,王某忍分三次從大連某公司大量購入84消毒液,由被告人王某超用貨車拉回位於大連市金州區東風村馮家屯的廠房,由王某忍和被告人李某玉共同勾兌、分裝,之後由王某忍和王某超銷往大連開發區20號小區以及大連市金州區北樂大市場的多個商鋪,銷售金額共計5.16萬元,絕大部分勾兌后的消毒液都被不知情的消費者搶購一空。2月10日,大連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接到群眾舉報查獲此案,偵查員在位於大連市金州區東風村馮家屯的窩點現場查扣用於勾兌的消毒液55桶(25公斤規格)以及已經勾兌尚未銷售的消毒液439桶(3.8公斤規格)。經大連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檢測,案涉的勾兌消毒液有效氯含量為3.2%(標籤標明量為4.5-5.5%),是不合格產品。

  法院認為,本案3名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3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玉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在國家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予以從重處罰。3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構成自首,予以從輕處罰。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因疫情防控需要,為減少人員聚集、流動,案件採取全程無接觸的遠程庭審模式開庭,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分別通過互聯網庭審雲平台參與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各項庭審程序,法庭當庭宣判,整個庭審用時45分鐘。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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