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跨多省售賣假口罩 “諾宏康”被罰1300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 劉銘)3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疫情防控中銷售劣質防控物資、發“疫情財”的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公司開出13715277元的罰單。此案已成為涉及全國多省市的跨區域系列大案。目前河南、山西、湖南、重慶等地公安和市場監管部門均對涉及的上下游企業進行立案調查,多地共立案8件。一個跨省制售假冒防疫用品違法犯罪網絡已被徹底打掉。

  今年1月28日,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賣假冒偽劣口罩。這一線索立即引起執法人員高度警覺,第一時間聯合市、區公安局經偵人員提前研判,精準分析案源線索,制定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公安、檢察院提前介入的執法作戰方案,並利用高科技技偵手段,對現場控制、財物取證、審訊突破作了周密計劃。

  1月30日,執法人員最終鎖定該公司負責人蔣某的行蹤,趕赴現場后在其住所一舉查獲大量假冒口罩和銷售憑證,證據显示假冒口罩流向涉及全國多地。鑒於案情重大,辦案人員及時上報四川省市場監管局。該局高度重視,指示成立專案組正式立案調查,並掛牌督辦該案。

  在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省葯監局的大力指導下,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和公安經偵部門密切合作,加班加點,通宵熬夜,在最短時間內釐清案件來龍去脈,向河南、山西、湖南、重慶多地調查取證,最終案情水落石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間,當事人瞄準“口罩商機”,從山西華天寶利貿易公司和個人手中,購進口罩101萬隻,貨值金額130萬元,銷往湖南、重慶等地。所有口罩均為假冒“飄安”和“衛安”商標且檢驗為不合格的產品。當事人從中非法牟利50餘萬元,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經執法人員調查發現,1月24日,蔣某從山西華天寶利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一次性使用口罩”35萬隻,購進“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47萬隻,購進單價均為0.5元/只。然後分別以不同的價格銷售給湖南、重慶、四川等地經銷商。經生產企業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和協查,當事人銷售的標示“飄安”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標示“衛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均非標示企業生產且未經商標持有人授權,屬於未經依法註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上述兩種口罩經四川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驗,均不符合產品外包裝標示的的技術要求。

  1月24日,蔣某還從胡某玲處購進了19萬個標示為“衛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購進單價為1元/只。胡某玲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上述線索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已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立案偵查。

  3月6日,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向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公司及蔣某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蔣某在3月11日提出了聽證申請,市場監管局3月23日舉行聽證會。

  金牛區市場監管局認為,蔣某及該公司未在註冊地址經營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庫房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的規定,構成變更經營地址未及時備案的違法行為;從胡某玲處購進“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從具有資質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規定,構成從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銷售的上述口罩未經依法註冊,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構成經營未經依法註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

  根據同一違法行為觸犯不同法律規定擇一重處的原則,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人事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15211.05元;沒收“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02737個;罰款13715277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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