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款200萬!廣東公布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陳曉瑩 記者李青山)5月11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19年查處的10起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以案為鑒,提醒廣大經營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創造競爭優勢,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據了解,2019年,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以整治市場亂象、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為出發點,着力推進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全系統共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1006起,其中查處虛假宣傳案件633起,仿冒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35起,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件7起,商業詆毀案件3起。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將持續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商業模式和競爭行為加強跟蹤掌握,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大力查處各領域突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切實維護競爭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廣州市抖音電商科技有限公司從事混淆行為案

  廣州市抖音電商科技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其經營場所裝潢及宣傳海報上突出使用“抖音電商”及“抖音圖形”的商標標識字樣、在其宣傳單上標註“官方申請商業版賬號,由北京抖音總部1-2工作日內發放”字樣等,引人誤認為其與“抖音短視頻”app軟件權利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通過上述經營手段與19名客戶簽訂了《抖音電商服務合同》並提供相應服務。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執法機關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30日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並處罰款32萬元。

  案例二:廣州市白雲區松洲金黃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煙酒商店從事混淆行為案

  廣州市白雲區松洲金黃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煙酒商店未經廣東金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連鎖有限公司授權,擅自在其經營場所懸掛帶有“廣東金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連鎖)富康路專營店”“廣東金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煙酒專賣”“廣東金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字樣招牌,並以“廣東金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富康路專營連鎖店”名義對外經營,引人誤認為其是“廣東金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連鎖有限公司”的授權店之一。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行為。執法機關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8萬元。

  案例三:廣東巴蒂米瀾智能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混淆行為案

  陳某鑄是中山市某禮服有限公司創始人,在定製服裝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廣東巴蒂米瀾智能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未經陳某鑄許可,印製了陳某鑄的名片,標示陳某鑄為“廣東巴蒂米瀾智能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華人小裁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技術總監”,並印製了類似內容的宣傳冊,用於當事人及其加盟商作相關商業宣傳。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引人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執法機關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2萬元。

  案例四:深圳市長飛通信有限公司從事混淆行為和商業賄賂案

  深圳市長飛通信有限公司在權利人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已是知名企業且“長飛”文字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下,將“長飛”作為當事人企業字號使用。2018年4月11日,因權利人投訴,當事人被深圳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使用“深圳市長飛通信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並限15日內變更企業名稱。但當事人並未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而是繼續以“深圳市長飛通信有限公司”名義經營。另查明,當事人在向深圳市某公司銷售產品過程中,為獲取競爭優勢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予該公司採購經理吳某平回扣共計1662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行為,違反該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執法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辦理名稱變更登記,沒收違法所得28028元,並處罰款266638.56元。

  案例五:珠海藍琴發展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橫琴國貿大廈”項目由珠海藍琴發展有限公司開發、銷售,商品房性質為辦公。當事人在銷售該項目過程中,通過紙質宣傳資料、電話、微信等方式對購房客戶宣傳“離橫琴口岸最近的首個增值型酒店式公寓”“商住兩用,產品靈活多變”等內容。在“房天下”網站開設專屬網頁併發布宣傳視頻稱“橫琴國貿大廈”項目為商住兩用的酒店式公寓等內容。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執法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0萬元。

  案例六:深圳市素瑕化妝品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深圳市素瑕化妝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生產素瑕蘭黛卡莉遮瑕膏和素瑕柔潤自然遮瑕膏。同時,當事人為提高拼多多平台 “素瑕官方旗艦店”的銷量,採用刷單形式,虛假提高該網店銷售數據及好評率。截至2019年7月22日,當事人共刷單1927單。

  當事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五條第三款“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的規定,構成無證經營化妝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執法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生產材料,並處罰款20萬元。

  案例七:深圳徠越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經查明,深圳徠越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雷某利用在投訴人深圳市某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任職的工作機會,用自己的賬戶登陸了投訴人公司系統,截屏了投訴人公司的客戶信息和供應商信息38541條,下載投訴人公司產品設計圖紙 1559張;使用了60張投訴人公司腦立體定位儀設計圖紙,20張小鼠及幼大鼠適配器圖紙,製成產品后銷售給某動物所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金額共計2.73萬元。當事人的員工李某用U盤下載了投訴人公司的客戶信息,入職當事人公司後用這些客戶信息群發了5次郵件,投訴人的原客戶有23家主動聯繫當事人購買了88139元的產品。

  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員工李某違反了與投訴人簽訂的保密協議,利用在職期間所掌握的投訴人的產品技術(圖紙)資料、供應商信息、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採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損害投訴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認錯態度良好,在案發時立即停止了侵權活動,並取得投訴人的諒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

  案例八:東莞市大朗智城手機配件店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東莞市大朗智城手機配件店在東莞市大朗鎮開設手機店經營銷售手機。當事人未取得華為公司、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的授權,擅自使用等標識在二維碼吊牌、貴賓卡上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在開展有獎銷售活動中,虛設一等獎蘋果X和三等獎凈水器獎品,採用謊稱有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當事人使用的貴賓卡標註“本卡為本人實名制、本活動解釋權歸門店”,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構成混淆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實施混淆行為罰款1.5萬元;對其採用謊稱有獎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行為罰款8萬元;對其利用格式條款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的行為罰款3000元。

  案例九:佛山市仙俊潔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佛山市仙俊潔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設置開業抽獎活動,凡在當事人處訂車或開汽車保養卡的消費者均可參加。當事人門外張貼了“特等獎1名 桑塔納轎車1台 價值88000元”“一等獎1名 仙俊公司白金卡一張 價值20000元”“二等獎2名 仙俊公司美容A套餐 價值12880元”等字樣廣告。當事人通過隨機抽出交易收據的方式抽出一、二、三、四等獎、通過在箱子中隨機抽出寫有“特等獎”字樣球的方式抽出特等獎,以上抽獎均屬於採用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當事人所設置的“特等獎”“桑塔納轎車”價稅合計70400元(不含稅價為60689.6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的規定,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執法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萬元。

  案例十:廣州市荔富湖畔房地產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廣州市荔富湖畔房地產有限公司為“廣鋁·荔富湖畔”樓盤開發商,當事人在“廣鋁·荔富湖畔”樓盤A1棟門口安裝噴畫布。噴畫布內容包括,“一般情況下,廚餘垃圾處理廠距離大於500米,可視為無傷害距離。但廚餘垃圾處理廠的臭味,可能隨着風向飄到幾公裡外,業內人士一致認為,距離廚餘垃圾處理廠大於3公里以外,才可視為安全距離”等內容,並將距離垃圾場2公里以內的其他3個樓盤影響程度定義為“嚴重”,將距離垃圾場2-2.6公里的其他7個樓盤影響程度定義為“較嚴重”,將當事人的“廣鋁·荔富湖畔”樓盤影響程度定義為“不影響”。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規定,構成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事人在朱村廚餘垃圾場項目信息公示以及公眾意見收集階段,通過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既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朱村地區的樓盤銷售造成了影響,又增加了相關公眾對政府規劃的朱村廚餘垃圾廠的誤解,違法情節惡劣,執法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罰款99萬元。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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