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P2P清盤亂象 5大舉措可引導平台真正良性退出

隨着P2P網貸合規檢查的正常推進,越來越多的平台主動選擇退出或被清退,1月底流出的175號文也多次提及到“退出”這一詞,可以預見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這一趨勢將會持續。

目前平台在退出過程中往往並不順暢,各種套路頻現,投資人的權益往往無法保障。本文將對各地出台的退出指引進行統計分析,並對目前網貸行業的退出機制進行探討。

一、各地出台的退出指引情況

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全國已有廈門、江西、廣東、大連、上海等12個省市發布了退出指引相關文件,從各地退出指引的下發機構來看,多為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相關文件,並且多在2018年下半年出台,而2018年6~9月正是暴雷潮的高峰期,具體各地退出指引情況如下錶。

從各地已出台的退出指引內容來看:

適用對象為所有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網貸機構;

內容也基本大同小異,明確了退出程序、報送清單、資產處置等;

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平台方、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等;

退出流程基本可分為提出退出申請並報備、成立退出工作小組、發布退出公告、制定退出方案、報送退出方案、執行退出方案、彙報進度、完成清償工作等九個流程;

其中退出工作小組主要是由機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法務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參與退出工作。

另外目前出台的退出指引基本均有提及到有背景的股東應對旗下網貸機構項目處置提供幫助,必要時可提供資金援助。

當然部分地區出台的退出指引也具有其一定的特色,如廈門金融辦和涵江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均要求暫不退出的機構也要設定“生前遺囑”式退出計劃;廣東互金協會要求P2P網貸平台不得通過退出公告變現拖延時間、轉移資產,損害出借人合法利益等。

二、關於網貸退出機制的探討和建議

隨着行業出清的繼續,越來越多的平台選擇清盤退出,但在清盤的過程中,退而不清成為常態,行業滋生各種亂象。

目前平台清盤退出中存在的亂象和問題主要可分為四種:

第一種是各種奇葩兌付方案,如海航旗下網貸平台前海航交所在多次兌付延期后發布以機票抵債的新兌付方案;

第二種是兌付延期、退出方案不斷變更,如溫商貸多次變更兌付方案;

第三種是假借退出公告拖延時間、轉移資產甚至跑路,如好車貸在發布良性清盤方案三天後實控人跑路,草根投資在發布展期公告2個月後實控人自首;

第四種是借雷潮收割投資人等,如此前有自媒體爆料宜聚網實控人截留回款,聯合第三方收割投資人。

在P2P網貸平台退出過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體主要有平台方、投資人以及借款人,部分還會涉及到擔保機構,其中投資人是整個退出過程中所受影響最大的群體。另外參與到平台退出過程中的一般還包括監管部門、律所、會計事務所、資產管理公司等。筆者將從監管、平台、投資人權益保障等方面對網貸退出機制進行探討。

1、儘快出台全國性退出指引

目前各地出台的退出指引多為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的,適用範圍比較狹隘,僅限於協會會員單位,並且協會為自律組織,在強制執行力和約束力方面也有所欠缺。

從內容方面看,雖然地方性退出指引基本構建出了退出過程的整體框架,如明確了退出程序、參與主體、報送資料清單等,但仍有很多細節尚待明確和完善,如如何確定退出方案是否合理、如何做到退出過程透明公開化等。

故目前網貸行業亟需監管層儘快出台統一的全國性退出指引,規範網貸行業退出機制,引導網貸平台無風險退出,實現軟着陸。

2、建立全國退出平台進度登記平台

自2018年6月網貸行業雷潮開始,不少平台發布公告稱將良性退出,其中大部分採取分期兌付的方式進行退出,但在實際中真正按期兌付、做到良性退出的平台卻寥寥無幾,不少平台是借退出公告拖延時間、套路投資人、消磨投資人的耐心和維權的鬥志,並且在退出過程中投資人往往是無法監督平台資產處置和催收情況,只能被動地依賴於平台的信息披露。

建議可根據是否立案進行分類管理,對於已立案平台,目前有部分地區的經偵會定期更新立案平台案情進展,但一般只在微信公眾號通報,較為分散,未形成體系化,建議可開通統一披露渠道或平台,進行系統化整合,方便投資人查詢和了解最新進展,而對於已退出未立案的平台,可由地方相關監管部門或中國互金協會建立地方性或全國性退出平台進展登記平台,實時或定期更新平台退出進度,另外可開通投資人反饋和投訴渠道,由投資人監督和反饋平台實際退出進度。

3、可參照企業破產法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在目前網貸平台退出過程中,投資人往往無法得知平台的資產真實情況,對於平台給出的退出方案合理性也無從判斷。

雖然平台退出與企業破產概念不同,但其實企業破產法有很多內容是可以借鑒,如企業破產法在債權人權益相關章節,表示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並且債權人會議享有核查債權、監督管理人、申請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等職權,債權人委員會有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破產財產分配等職權。

另外企業破產法要求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建議監管層和平台可參照企業破產法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如在公開、公平的環境下推舉成立投資人委員會,並且投資人有權要求平台公開具體的債權情況並參與到清盤過程中,而平台有義務去配合投資人的要求,也可在清退小組裡引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畢竟平台作為利益主要相關者,可信度並不高,由監管部門、投資人、平台、第三方機構多方共同參與和監督可以使整個退出過程更加透明公開化。

4、加大惡意套路投資人、惡意逃廢債等相關方懲戒力度

在當前網貸行業中,退而不清和收割投資人成為常態,如隨着雷潮的爆發,行業出現平台聯合第三方機構共同收割投資人現象,以較低的價格收購投資人的債權,各種套路頻現,甚至形成黑產。

而這種現象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低和利用了投資人急於拿回血汗錢的心理,從目前立案的網貸平台來看,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量刑其實相比其涉案金額來說也較輕,建議監管層可以加大惡意收割投資人、套路投資人等平台和第三方機構懲戒力度。

另外惡意逃廢債也是阻礙平台實現良性退出的重要因素,建議將拒不履行的惡意逃廢債者納入徵信黑名單,進一步完善聯合懲戒機制,從而對借款人產生一定的震懾力。

5、平台可引入多種資產處置方式保障投資人權益

在目前宣布退出的平台中不乏自融平台,根據自融程度可分為完全自融、部分自融、真實資產三類,其中完全自融平台回款比例是完全依據其平台和股東的資產處置情況,特別是沒有實力背景的平台未來能夠持續執行退出方案的可能性較小,筆者將不討論此類平台的退出。

其實平台能否良性退出很大程度取決於回款和資產處置情況。目前各地退出指引所提及的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清收或委託外部清收、出借人自行催收、債轉股、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籌措資金、通過債權轉讓、債權託管等方式取得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支持等。

對於自融比例較小、資產真實的平台可根據資產質量引入多種資產處置方式,如逾期較多的平台可採用外部、平台和投資人共同催收方式,另外有催收經驗和條件的投資人也可參與到平台催收之中,此前有平台的投資人就通過自行催收收回的欠款已近億元,畢竟推進平台良性退出是需要平台、投資人等多方共同努力。

三、總結

隨着行業出清的繼續,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平台主動或被動離開網貸行業,而如何推動平台有序、無風險退出勢必將成為未來網貸行業發展重要的一環。

另外目前網貸平台在退出過程中,退而不清成為常態,如何引導平台無風險退出、如何避免大規模風險事件發生和最大限度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如何實現退出過程透明化、如何實現平台退出方案執行的持續監督等問題也將會是監管者和行業從業者所要思考和有待解決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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