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課程報名費可“分期付款”?實為金融借貸

  “學費分期成就高薪人才”“分期付款實現知識夢想”……面對不少培訓機構打出的誘人廣告,不少求學者覺得,零手續費、分期付款既能夠解決他們一次投入不足的尷尬,又可通過分攤減輕負擔的方式實現其參加培訓提升素養的願望,似乎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

  可是,看上去各方均可受益的“培訓貸”,有時卻可能讓消費者掉入陷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通過對相關案件進行梳理,發現“培訓貸”雷區不少,法官提醒消費者支付培訓費時一定要看清付款類型,同時做好對培訓機構的考察工作,謹防中招。

  打着分期付旗號實為金融借貸

  據了解,“培訓貸”的具體模式為教育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由金融貸款平台一次性將貸款的學費支付給教育培訓機構,再由消費者即貸款申請人向金融貸款平台分期還款。目前,此種支付方式在教育培訓行業已較為普遍。

  在朝陽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大學生小張為了通過雅思考試,報名參加了一個標價39800元的英語培訓班。教育培訓機構的銷售人員告訴她,可以辦理分期付款,這樣每個月只需要支出約1600元,資金壓力能減輕不少。然後,銷售人員指導她掃碼、點確定、綁定銀行卡,全程不到5分鐘。銷售人員告訴她每個月把分期還款的錢轉入綁定的銀行卡里即可。小張最後才發現,銷售人員宣傳的“分期付”實際屬於金融借貸還款。

  另一起案件中,小王在某教育培訓公司的App上購買了日語學習課程,進入付款頁面時,分期付這一方式被標註上醒目的紅色“分期免息”字樣,並在付款問題一欄第一條就寫明“如您的訂單金額較大,建議選擇分期付”。於是小王就選擇了分期付。可最後,小王也發現,線上廣告宣傳的分期付,實際上是金融借貸還款。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近期發布的消費者投訴分析報告显示,“培訓貸”引發的消費糾紛已經成為教育培訓服務投訴中的熱點問題。2019年,廣東省消委會系統共處理教育培訓服務投訴17611件,佔總投訴量的4.71%,同比增長71.21%。從具體投訴來看,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主要有培訓機構和老師資質不健全、教學質量欠佳、虛假宣傳、設置霸王條款、誘導辦理“培訓貸”等,其中因“培訓貸”引發的消費糾紛近幾年屢屢發生,成為投訴熱點之一。

  通過檢索北京法院系統近3年教育培訓合同糾紛裁判文書,發現涉及“培訓貸”案件呈上升趨勢。

  申請前先查對方是否有許可證

  “近幾年教育培訓機構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但魚龍混雜的培訓市場仍存在一些機構無證無照辦學的現象。”朝陽法院奧運村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毛文蝶告訴記者,消費者想要找到適合自己的培訓項目,除了考慮課程種類、課程價格等因素,首先應理智、謹慎地選擇教育培訓機構。

  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辦理辦學許可證,按照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另外,教育培訓機構還應當在工商行政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其經營範圍中應當包括教育培訓。消費者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應注意查詢該機構的資質,綜合考慮其註冊時間、公司規模,還可以通過裁判文書公開網查詢該教育培訓機構涉訴情況,多方面了解其教學能力和經營能力。

  毛文蝶提醒,消費者在考慮“培訓貸”支付方式時,應選擇有金融許可證的正規金融機構或貸款公司。司法實踐中,朝陽法院發現,個別無資質教育培訓機構會與無資質小額貸公司聯合,通過吸收學員的培訓貸款費用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或出售貸款人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因此,消費者如果通過App或網站申請“培訓貸”,貸款前應當在金融監管部門網站查詢貸款公司名錄,確認其資質。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還發現,部分教育培訓機構在銷售時存在一定誤導或誘導行為,如一再強調分期付款可減輕一次性付全款的壓力、“免息”等,弱化“培訓貸”的貸款屬性及風險,誘導消費者使用“培訓貸”進行付款。在操作環節上,一些培訓機構銷售人員的“代客操作”極易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署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借貸協議。

  法官指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教育培訓服務時,要警惕誘導式消費,提高法律意識、合同意識,仔細詢問支付方式,不要輕易讓別人幫助操作;選擇“培訓貸”時除了要考慮金融平台資質外,還要理智考慮所要償還本息的金額、還貸時長、自身還款能力等,仔細認真閱讀合同文本,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損失。

  機構跑路不意味還貸義務免除

  小何報名了某機構的法語培訓班,申請了“培訓貸”,正常上課3個月後,就出現約不到課的情況,直至收到培訓機構倒閉的通知。小何稱,課上不了了,但她每個月還在償還貸款,覺得很不公平的她決定不再償還貸款。

  “這種情況也發生在很多類似案例的消費者身上。部分消費者認為,教育機構倒閉了自己還需要繼續還貸嗎?”對此,法官解釋稱,消費者以“培訓貸”形式購買教育培訓機構課程,實際上是簽訂了兩份合同,一是消費者與教育培訓機構之間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二是消費者(貸款申請人)與“培訓貸”金融平台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兩份合同相互獨立。教育培訓機構未能向消費者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屬於教育培訓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單方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約定解除與教育培訓機構的合同,與培訓機構協商退課退費或通過訴訟要求其退還未消費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培訓貸”項下借款合同並不因教育培訓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消費者仍需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向金融平台還款。如果消費者因教育培訓機構不履行合同而拒絕繼續償還貸款,可能因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甚至會影響個人的徵信記錄。在有些教育培訓機構已經“跑路”無法辦理退課退費的情況下,消費者應當在依約還款的同時,收集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以及相關的培訓記錄、課程進度、剩餘課時等證據,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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