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的土地課徵田賦,請於5月份向公所提出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不須課徵地價稅,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都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請於每年5月份向公所農業單位申請認定,經相關機關共同勘查後符合規定者,由公所造具清冊送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此類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每年受理申請認定期間僅在5月份,而且是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非向稅務局申請;土地經核准課徵田賦後,土地所有權人若因出售、贈與、繼承或信託等原因而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即使並未改變,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提出申請者,稅務局將依法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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